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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7刑初57号

段振圆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来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段振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2827刑初57号公诉机关来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振圆,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湖北省宣恩县。2010年1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0日经来凤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21日由来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来凤县看守所。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来检诉刑诉[201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振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粟良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振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段振圆在来凤县城云燕宾馆开房住宿。2018年10月26日5时许,吸毒人员赖某1出资人民币200元通过张某(未成年人)购回毒品冰毒供冯某、谢某、张某、赖某1、段振圆在段振圆住宿的云燕宾馆8428号房间内吸食。段振圆没有拒绝冯某、谢某、张某、赖某1在其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018年10月26日下午吸毒人员杨某出资人民币200元购回毒品冰毒供杨某、冯某、谢某、张某、赖某1、段振圆在段振圆住宿的云燕宾馆8428号房间内吸食。段振圆没有拒绝杨某、冯某、谢某、张某、赖某1在其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018年10月27日0时,来凤县公安局民警在来凤县云燕宾馆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段振圆、杨某、赖某1、谢某、张某、冯某。另查明,被告人段振圆于2010年1月19日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振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来凤县公安局来公(翔)行罚决字[2018]1811、1797、1815、1807、1789、1814、7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冯某华杨某浩赖某1军谢某勉张某程的证言,尿液提取笔录、来凤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张、开房记录、登记材料及被告人段振圆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振圆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振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振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振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可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振圆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可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振圆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振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1日(刑拘之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冉莉莉

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严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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