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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5000号

申文胜与高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文胜;高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5000号原告申文胜,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高红梅,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文胜与被告高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文胜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文胜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文胜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申文胜负担。

审判员  马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