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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36执126号

臧督督、张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臧督督;张欢

裁判文书全文

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636执126号申请执行人臧督督,男,1988年7月9日,住所地顺平县。被执行人张欢,女,1988年1月1日,所在地顺平县。申请人臧督督与被执行人张欢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636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二、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本案中查封的花园西区房产已有他案进行处理;

五、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欢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36民初90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会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