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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24执643号

通山县文广商行与徐华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山县文广商行;徐华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24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通山县文广商行。

被执行人:徐华加,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山县文广商行与被执行人徐华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华加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偿还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通山县文广商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224执6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唐发

审判员  方显章

审判员  徐永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