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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2民初4176号

苑宗建、颜廷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苑宗建;颜廷禄;王玲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民初4176号

申请人:苑宗建,男,195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

申请人:颜廷禄,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

申请人:王玲允,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 申请人苑宗建与被申请人颜廷禄、王玲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苑宗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颜廷禄、王玲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苑宗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颜廷禄、王玲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金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