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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02民初2102号

焦作市福瑞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广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作市福瑞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广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02民初2102号

原告:焦作市福瑞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中路**华苑新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苗红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萍,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赵广政,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焦作市福瑞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广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焦作市福瑞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焦作市福瑞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焦作市福瑞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 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淑荣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