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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2财保17号之一

程久生、怀宁县双兴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程久生;怀宁县双兴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财保17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秦体福,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

申请人:程久生,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

申请人:怀宁县双兴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金拱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61402939Y。

法定代表人:程久生,公司经理。 秦体福与程久生、怀宁县双兴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皖0822财保1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程久生、怀宁县双兴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同时查封了申请人秦体福提供担保的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秦体福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秦体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程久生、怀宁县双兴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秦体福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的查封。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程久生、怀宁县双兴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査育华

审 判 员  刘 英

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