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2财保170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闫春恩信用卡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闫春恩;河南晨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财保1700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负责人:任立谦。

委托代理人:汪冬发,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倩,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闫春恩,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

申请人:河南晨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良。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诉被申请人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春恩、河南晨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200.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红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允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