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04民初1102号
原告:谢美华,女,1988年6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6960807304。
法定代表人:汤江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谢美华与被告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经查明,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5月28日以不服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洪劳人仲案字第225号仲裁裁决为由向本院提起了对谢美华的诉讼,该案案号为(2019)赣0104民初1119号,而谢美华又以同一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故本案应当并入(2019)赣0104民初1119号案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9)赣0104民初111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杨邑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龚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