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5民初570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  住所地 澄城县中心街九路口负责人李勃,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斌,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052XXXX310020133。被申请人魏润侠,女,汉族,1963年3月24日出生,住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303242260。被申请人王成斌,男,汉族,1961年3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103072236。被申请人贾晓娜,女,汉族,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801160069。被申请人杜丽娟,女,汉族,1988年8月11日出生,住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808112246。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魏润侠、王成斌、贾晓娜、杜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魏润侠、王成斌、贾晓娜、杜丽娟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110264.35元予以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魏润侠、王成斌、贾晓娜、杜丽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264.3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院印)书  记  员    王    丽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