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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5财保100号

胡桂申、于凤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胡桂申;于凤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5财保100号

申请人:胡桂申,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

申请人:于凤民,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宗金周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牌号为鲁P×××**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宗金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牌号为鲁P×××**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