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2594号
原告:任永华,女,195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蒋忠新,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琼,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文,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蔡惠,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永华诉被告王文、蔡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任永华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文、蔡惠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永华撤回对被告王文、蔡惠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永华撤回对被告王文、蔡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永华负担。
审判长 邵仁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