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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3民初2594号

任永华与王文、蔡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21-06-26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永华;王文;蔡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2594号

原告:任永华,女,195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蒋忠新,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琼,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文,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蔡惠,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永华诉被告王文、蔡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任永华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文、蔡惠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永华撤回对被告王文、蔡惠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永华撤回对被告王文、蔡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永华负担。

审判长  邵仁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