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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8执367号

河南瑞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瑞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8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瑞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628317694100P,住鹿邑县健康街**。

被执行人: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1424280Y,,住上海市青浦区双联路******本院在执行河南瑞泰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中,本院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2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9年2月18日、2019年5月8日分别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4.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5.向鹿邑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一鸣

审判员  张永乾

审判员  赵玉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宗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