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11民初10673号
原告:周琼琳,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湖南崭露童星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同升湖山庄******。
法定代表人:陈枫,董事长。
原告周琼琳与被告湖南崭露童星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2019年6月12日,原告周琼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琼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65元,由原告周琼琳负担。
审 判 长 林湘邕
人民陪审员 李晓健
人民陪审员 石美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符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