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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2执保367号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国兴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国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2执保36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国兴,男,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1322民初245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国兴的银行存款546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立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谢 往代理

书记员  吴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