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6民初193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支行,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35号院二层。
负责人:张莹,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智,系该行员工。
被告:赵银峰,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支行诉赵银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支行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3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支行负担25元,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支行变更诉请,另707元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支行。
审判员 禹红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晓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