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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3336号

赵莉英、袁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莉英;袁文广;崔振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1-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3336号

申请人:赵莉英,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

申请人:袁文广,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

申请人:崔振美,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赵莉英与被告袁文广、崔振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莉英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袁文广、崔振美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赵莉英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莉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袁文广、崔振美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2- 二、如上述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崔振美名下的房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金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章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