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06民初1700-1号
原告:赵长华,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默、颜和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许兴华,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华与被告许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长华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许兴华价值16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长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生效裁判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许兴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