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执1812号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易,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葵鹏,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孔德泽,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孔德泽行政非诉一案,被执行人孔德泽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德泽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购买证券记录、未开办公司。经合议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刘维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