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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2执1665号

朱培植、吴露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培植;吴露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1665号

申请执行人:朱培植,女,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吴露欢,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申请执行人朱培植与被执行人吴露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株洲仲裁委员会(2019)株仲裁字第1072号裁决书,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露欢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露欢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隆平路xxx号爵世名邸xx栋xxx房【不动产证号:湘(201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0xxx80号】转移至申请执行人朱培植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朱培植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浩滨

审 判 员  陈曦川

审 判 员  陈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

书记员  魏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