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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5民初2306号

樊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樊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5民初2306号

原告:樊某,女,汉族,1988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雪印、刘顶,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1986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承担。

审判员  王一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壹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