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5民初2306号
原告:樊某,女,汉族,1988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雪印、刘顶,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1986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承担。
审判员 王一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壹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