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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4309号

吕光会与曹媛、张世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吕光会;曹媛;张世杰;翦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4309号

原告:吕光会,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曹媛,女,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张世杰,男,199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翦立华,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吕光会与被告曹媛、张世杰、翦立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吕光会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媛、张世杰、翦立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吕光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吕光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吕光会负担。

审判员  胡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晗

书记员熊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