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4309号
原告:吕光会,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曹媛,女,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张世杰,男,199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翦立华,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吕光会与被告曹媛、张世杰、翦立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吕光会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媛、张世杰、翦立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吕光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吕光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吕光会负担。
审判员 胡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晗
书记员熊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