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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民初3321号

郭园园与郭风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郭园园;郭风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3321号

原告:郭园园,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郭风超,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园园与被告郭风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2019年6月12日,原告郭园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园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园园负担。

审判员  杜红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