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3321号
原告:郭园园,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郭风超,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园园与被告郭风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2019年6月12日,原告郭园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园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园园负担。
审判员 杜红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