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1民初1585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新区商务内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738065。负责人方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萌萌,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聪亚,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伟,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张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欠款已结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5元,减半收取4033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