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92财保74号
申请人:庞春宝,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山东佛士特环保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海丰路以东,滨海大街以**楼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军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京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姜开生,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青岛龙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山河路**招商LAVIE公社**楼101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蔺玉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庞春宝与被申请人山东佛士特环保处置有限公司、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龙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庞春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训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