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16执707号申请执行人杨敏,女,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曹烈祥,男,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杨敏与被执行人曹烈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渝0116民初13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烈祥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敏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曹烈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曹烈祥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烈祥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曹烈祥名下有一套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C2-3地块江岸.东城中央2幢1单元6-3号,产权证号为203房地证2011字第49007号的房屋,有抵押,本院正在资产处置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曹烈祥所有的马自达CDR456车辆及抵押的B76P31奥迪车辆进行了轮后查封,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曹烈祥现名下无房屋、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曹烈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2019年6月1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杨敏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6月12日,被执行人曹烈祥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敏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曹烈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渝0116执7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钟 渝
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王化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德生
书 记 员 黄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