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11民初65号

邵璐茜与伍欣、长沙海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璐茜;伍欣;长沙海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谭治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65号

原告:邵璐茜,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伍欣,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长沙海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阳光在线花苑**306。

法定代表人:伍欣,总经理。

第三人:谭治国,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南县,现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邵璐茜与被告伍欣、长沙海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谭治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6月12日,原告邵璐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璐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710元,由原告邵璐茜负担。

审 判 长  林湘邕

人民陪审员  李晓健

人民陪审员  石美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符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