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65号
原告:邵璐茜,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伍欣,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长沙海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阳光在线花苑**306。
法定代表人:伍欣,总经理。
第三人:谭治国,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南县,现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邵璐茜与被告伍欣、长沙海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谭治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6月12日,原告邵璐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璐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710元,由原告邵璐茜负担。
审 判 长 林湘邕
人民陪审员 李晓健
人民陪审员 石美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符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