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26民初838号
原告:杨兴财,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宽炎,江西碧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章明刚,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告:张平,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 原告杨兴财与被告章明刚、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杨兴财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兴财以被告章明刚涉嫌犯罪被异地羁押且其所涉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兴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杨兴财负担。
审判员 张素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丝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