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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02执3544号

谷晓君、郑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谷晓君;郑宇;谷思铭;谷晓敏;谷颖华;滕秀英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2执3544号

申请执行人:谷晓君,女,1965年7月22日,汉族,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郑宇,女,1975年4月30日,汉族,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谷思铭,女,2002年5月15日,汉族,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谷晓敏,女,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谷颖华,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滕秀英,女,193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谷晓君与郑宇、谷思铭、谷晓敏、谷颖华、滕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0202民初762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诉讼费共计650000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另,经法院依职权,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21日、2018年8月14日、2018年9月12日、2018年11月1日、2019年2月1日、2019年3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宇、谷思铭、谷晓敏、谷颖华、滕秀英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6月11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宇、谷思铭、谷晓敏、谷颖华、滕秀英名下住房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希宏执行员  孙慧明执行员  杜庆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