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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02执173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奇瑞与被执行人曾运旗、熊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奇瑞;曾运旗;熊爱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02执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奇瑞。

被执行人:曾运旗。

被执行人:熊爱华。申请执行人周奇瑞与被执行人曾运旗、熊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702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运旗、熊爱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奇瑞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周奇瑞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曾运旗、熊爱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1月11日、2019年6月10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曾运旗、熊爱华在证券公司没有开户,工商部门没有股权,在银行及保险公司没有金融理财产品;查询了相关产权登记部门,没有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和其他应该登记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曾运旗、熊爱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6月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7149元,全部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曾运旗、熊爱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奇瑞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702执1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李伟

审 判 员  朱文红

审 判 员  王中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龙雪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