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3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邓凡德,男,1980年02月17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执行人:徐辉,女,1982年09月17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系邓凡德之妻,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健康局(原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邓凡德、徐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凡德、徐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5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敏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