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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23执220号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邓凡德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邓凡德;徐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3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邓凡德,男,1980年02月17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执行人:徐辉,女,1982年09月17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系邓凡德之妻,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健康局(原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邓凡德、徐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凡德、徐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5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敏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