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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1民初2099号

张拾林与胡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拾林;胡广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1民初2099号

原告:张拾林,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胡广明,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武城县城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拾林与被告胡广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张拾林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拾林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拾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拾林负担。

审判员  贾风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