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1民初2099号
原告:张拾林,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胡广明,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武城县城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拾林与被告胡广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张拾林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拾林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拾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拾林负担。
审判员 贾风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