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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91财保29号

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青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青锋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91财保29号

申请人: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农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60682227D。

法定代表人:刘维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鹏飞,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睿林,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宜昌青锋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兰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2480250Y。

法定代表人:冀新,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青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3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予以担保。2019年6月11日,宜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宜昌青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3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