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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民初2803号

资阳市鸿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廖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资阳市鸿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廖文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民初2803号

原告:资阳市鸿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309367134N。

法定代表人:潘小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莉,系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系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文杰,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资阳市鸿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廖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资阳市鸿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鸿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廖文杰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鸿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鸿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凌小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思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