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民初2803号
原告:资阳市鸿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309367134N。
法定代表人:潘小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莉,系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系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文杰,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资阳市鸿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廖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资阳市鸿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鸿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廖文杰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鸿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鸿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凌小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思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