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3332号
原告:安阳县伦掌镇李家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地安阳县伦掌镇李家村。组织机构代码:B6725120X。
法定代表人:李文玉,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志生,男,1942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阳县。
原告安阳县伦掌镇李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志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安阳县伦掌镇李家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县伦掌镇李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平国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