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403民初1137号
原告:李佩臻。
原告:司小军。
被告:陈天恩。
原告李佩臻、司小军与被告陈天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李佩臻、司小军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佩臻、司小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李佩臻、司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佩臻、司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佩臻、司小军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雒国红
书 记 员 杨馥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