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81执59号申请执行人杨永红,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邹卫明,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88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邹卫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判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卫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卫明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145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恒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凡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