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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81执59号

杨永红、邹卫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江西省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杨永红;邹卫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81执59号申请执行人杨永红,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邹卫明,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88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邹卫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判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卫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卫明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145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恒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凡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