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25民初523号 原告李子健,男性,汉族,1968年05月16日出生,住澄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澄城县医院,住所地澄城县。法定代表人杨向军,男,汉族,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杰,男,汉族,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子健与被告澄城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0428受理后,原告李子健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子健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李子健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杰审  判  员   杨富明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