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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民初2345号

岳功勇、岳功财等与曲兆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岳功勇;岳功财;曲兆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982民初2345号

原告:岳功勇,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岳功财,男,195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丙彬,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兆东,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 原告岳功勇、岳功财与被告曲兆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功勇、岳功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丙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曲兆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功勇、岳功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两原告欠款11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在损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两原告欠款8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欠两原告工程款80000元,并于2015年1月25日给两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两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曲兆东未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80000元的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可。庭审中两原告主张被告曲兆东共计欠款11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了操心费30000元,两原告同意在110000元中扣除30000元操心费,只对剩余80000元主张权利。庭审中原告岳功财主张欠条中的“岳功才”系笔误,欠条中的“岳功才”与原告岳功财系同一人,因被告未到庭未提出相反意见,本院对原告主张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系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被告在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黄庄煤矿从事建筑施工,原被告约定结算时以被告的名义结算,但被告结算并领取工程款后,未如实给付两原告代为领取的工程款,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两原告其代为领取的工程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曲兆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岳功勇、岳功财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原告岳功勇、岳功财负担642元,由被告曲兆东负担1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光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