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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3民初2823号

武二涛与李帅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二涛;李帅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3民初2823号

原告:武二涛,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李帅兵,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武二涛与被告李帅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武二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武二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铭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