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3民初2823号
原告:武二涛,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李帅兵,男,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武二涛与被告李帅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武二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武二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铭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