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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6民初6420号

周增德与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聂华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增德;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聂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6420号

原告:周增德(又名周永九),男,汉族,1967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井荣,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志,董事长。

被告:聂华军,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增德与被告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聂华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增德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增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聂华军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增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增德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伍晶晶

书 记 员  聂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