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6420号
原告:周增德(又名周永九),男,汉族,1967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井荣,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志,董事长。
被告:聂华军,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增德与被告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聂华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增德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增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聂华军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增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增德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伍晶晶
书 记 员 聂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