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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799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阳华华、福建省尤溪顺辉货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21-06-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阳华华;福建省尤溪顺辉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799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51806U。

负责人:陈青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亢,广东君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华华,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福建省尤溪顺辉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闽中兄弟现代物流城尤溪公路港B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335752140Y。

法定代表人:罗长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

负责人:李振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告阳华华、福建省尤溪顺辉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2019年6月10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新喜

审判员  陈 蓉

审判员  郝芬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龙焰桦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