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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6执414号

湖南省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家法、胡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省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家法;胡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26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12135W。

被执行人:胡家法,男,汉族。

被执行人:胡祥,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家法、胡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726执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伟署

审判员  闫志辉

审判员  杨年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向 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