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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7财保43号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八府管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八府管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7财保43号

申请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中康总部大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788。 法定代表人敖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建新,系该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西安八府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36Q。 法定代表人周胜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八府管业工程有限公司的342万元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八府管业工程有限公司的3420000元人民币银行账户存款(中国建设银行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支行账号:XXXXXXXXX********;宁夏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账号:XXXXXXXXX********),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