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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81执保68号

龚林德与津市市广丰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林德;津市市广丰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81执保68号申请保全人:蔡俊受,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军,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津市市广丰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李家铺乡箭楼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方建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保全人龚林德与被保全人津市市广丰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龚林德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津市市广丰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44352元或查封其相应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龚林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津市市广丰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4352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12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24个月),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3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业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雅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