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1125行初60号

英山县万赢钢材批发中心与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质量监督)
当事人
英山县万赢钢材批发中心;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1125行初60号原告英山县万赢钢材批发中心,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马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124MA48H6G45U(1-1)经营者夏海珍。被告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城南毕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4MB19002383。法定代表人郑登峰,局长。第三人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法定代表人王素琳,经理原告英山县万赢钢材批发中心不服被告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英山县万赢钢材批发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山县万赢钢材批发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英山县万赢钢材批发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张向明

审 判 员  闵应旺

人民陪审员  李 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