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12民初1465号
原告:陈培芸,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法定代理人:黄志吉(陈培芸的丈夫),男,住山东省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一平,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荣,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金埠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单位职工,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志勇,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培芸与被告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陈培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培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培芸负担。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丛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