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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12民初1465号

陈培芸与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培芸;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12民初1465号

原告:陈培芸,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法定代理人:黄志吉(陈培芸的丈夫),男,住山东省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一平,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荣,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金埠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单位职工,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志勇,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培芸与被告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陈培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培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培芸负担。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丛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