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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民初4508号

刘厚志与段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厚志;段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4508号原告刘厚志,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被告段成林,男,199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厚志与被告段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厚志于2019年6月12日以被告段成林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厚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厚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厚志负担。

审判员  陶湘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 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