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4508号原告刘厚志,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被告段成林,男,199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厚志与被告段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厚志于2019年6月12日以被告段成林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厚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厚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厚志负担。
审判员 陶湘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 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