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2601民初2921号
原告:吴某某,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现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告:顾某某,男,1998年8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00元,应收262.5元,退还原告262.5元。
审判员 蒙 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鉴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