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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3民初1386号

刘某与天水百业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天水百业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3民初1386号

原告:刘某,女,生于1970年5月7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无固定职业,住天水市。

被告:天水百业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天水百业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68元,由刘某负担。

审 判 员 台忠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钱 雪